无视或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监察指令,后果很严重!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思尽早整改,反倒撕掉执法人员贴在机器上的监察指令,继续生产。最近,这样的法盲举动发生在了江苏省宜兴市闸口玻纤材料厂。
7月22日,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不仅安全评价过期,而且车间防爆设施损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缺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当即要求全面停工,开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相关生产设施上张贴了监察指令。
根据之前下达的整改期限,8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进行检查,竟发现涉事企业已私自撕掉执法人员贴在机器上的监察指令,复工了?!执法人员表示,“对于此类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企业,将一律采取断电措施”。第二天,执法人员再次来到企业,一起带来的还有一张《停止供电决定书》,24小时后将由供电部门实施断电。“企业全部整改到位并通过验收后再恢复供电,对于无视监察指令的行为,还将依法另作处理。”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决定书
▲涉事企业被封存的设备
最后帮相关企业复习下相关条款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视或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们监察指令
惩处很严厉!后果很严重!
❒ 本文来源:无锡应急管理、中国安全生产网
❒ 编辑:黄芷欣